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67號附民原告 許名宏 附民被告 吳政隆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