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金福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