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0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