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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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柒點壹陸公克,空包裝袋總重壹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粉末3包,經送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16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0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空包裝袋因有海洛因之殘渣,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51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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