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柯邵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
(一)聲請人96年9月17日前從事何工作?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目前之工作薪資給付方式是給付現金或是薪資轉帳,若是薪資轉帳應提出96年9月起之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含薪資津貼獎金等),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二)提出聲請人95年1月至97年8月所有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是否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之人壽醫療保險?若有應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及繳費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配偶過世前聲請人全家住在何處,是否有自用住宅,配偶過世後聲請人與女兒居住何處?提出97年7月15日以後之租賃契約影本,另說明 張世杰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說明女兒教育費之計算方式,提出97年註冊單影本,聲請人與女兒每月健保費之金額,並說明投保金額及投保單位,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聲請人名下並無汽車,應說明使用之汽車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目前是否有人在占有使用?
(六)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