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9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正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業據全戶戶籍謄本、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學生證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