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4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被告孚揚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森雄 被告 林素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貳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孚揚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孚揚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邀同被告楊森雄、林素淨與原告分別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孚揚公司自104年10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7筆金額合計26,600,000元;又於104年11月12日與原告簽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嗣依約定於104年11月13日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1筆,並經原告於104年11月23日墊款美金147,900元,上開每筆借(墊)款金額、積欠餘額、借款起迄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詎被告孚揚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一、二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積欠本金24,248,089元、美金118,387.2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新臺幣放款利率表、外幣授信利率表、各幣別牌告匯率、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進口結匯證實書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孚揚公司積欠上開借款未為清償,被告楊森雄、林素淨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59,2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起迄日│逾期6個月內│逾期6個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以原利率20%計算│││││││││││││││││││││├──┼─────┼─────┼────────┼───────┼───┼───────┼────────┼────────┤│1│11,600,000│11,330,474│104年10月6日至│105年4月8日│3.20%│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5月9日起│自105年11月9日起│││││105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2│2,100,000│2,052,066│104年10月6日至│105年4月8日│3.6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4月9日起│自105年10月9日起│││││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0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3│3,900,000│3,810,980│104年10月6日至│105年4月8日│3.6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4月9日起│自105年10月9日起│││││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0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4│1,200,000│939,458│104年11月5日至│105年4月8日│4.1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5月9日起│自105年11月9日起│││││10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5│2,800,000│2,192,068│104年11月5日至│105年4月8日│4.1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5月9日起│自105年11月9日起│││││10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6│1,500,000│1,176,913│104年11月20日至│105年4月8日│4.1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5月9日起│自105年11月9日起│││││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7│3,500,000│2,746,130│104年11月20日至│105年4月8日│4.1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5月9日起│自105年11月9日起│││││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11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26,600,000│24,248,089││└──┴─────┴─────┴──────────────────────────────────────────────┘
附表二:(單位:美金)┌──┬─────────────────────────┬───────┬───────┬──────┬──────┬──────────┬───────────┬───────────────┐│編號│墊款明細│押匯日│墊款日│到期日│最後付息日│墊款利息計算方式│遲延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狀日期│開狀金額│還款金額│墊款餘額│││││年息│起迄日│年息│起迄日│逾期6月內以│逾期6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原利率20%計算│││信用狀號碼││││││││││││││││││││││││││││││││││││││││││││││├──┼───────┼─────┼─────┼─────┼───────┼───────┼──────┼──────┼──┼───────┼───┼───────┼───────┼───────┤│1│104年11月13日│147,900.00│29,512.74│118,387.26│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3日│105年3月21日│105年4月8日│6.2%│自104年11月23│8.85%│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4月9日│自105年10月9日││├───────┤││││││││日起至105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0月│起至清償日止│││F5NJ2/00208/│││││││││21日止│││8日止││││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