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五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0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小包( 毛重共玖 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物。茲其涉犯施用毒品案件雖業經貴院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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