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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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AB000-A10935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