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70號
原告 蘇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俊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