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原告 朱春美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人傑吳梅玲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吳明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52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並註記「住詳卷」,惟卷內並無被告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致無從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被告魏人傑、吳梅玲、吳明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中正脊椎骨科醫院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俾利 訴訟文書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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