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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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

原告 陳麗娟

被告 梁鋅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12年9月25日辯論時當庭以言詞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1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6月6日前某時,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先完成APP軟體「FTXPRO」之帳號註冊,及開通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外幣帳戶功能後,隨即將上開註冊帳號密碼、驗證碼及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臉書社團自稱「JOY」、「汶汜專員」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14時許,假冒原告姪子,向原告佯稱因購買印刷口罩機器創業需資金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6月6日11時19分許、同日12時23分許,分別匯款100萬元、15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即遭詐欺集團以行動網銀全數轉出,致受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2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我認為自己也是被詐欺集團騙,當時因有資金需求,對方說他們要投資虛擬帳戶,所以才將帳戶資料交給對方云云,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帳戶存摺明細、匯款憑證、提款交易憑證為證。且被告因前揭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可稽(本院卷19-24頁),復經本院調取前揭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對於其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原告款項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核與原告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原告提出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及卷附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可稽,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提供系爭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所得入帳之用,其縱未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25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50萬元,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3月21日起(附民卷1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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