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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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48號

原告 林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祥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麗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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