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賴伊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華昌元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華昌元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華昌元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華昌元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8歲,設籍桃園市○○區○○街○○巷○弄○○號,自62年3月23日至今未有變動,亦未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收容安置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並於104年5月4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登記為失蹤人口(發生日期為104年4月28日),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3年。以上有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聲請死亡宣告案檢附名冊、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聲請死亡宣告榮民個人檔案、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8年8月2日德警分防字第1080022145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7月30日桃社老字第1080068583號函、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又失蹤人現未在監所,自76年9月16日後亦無入出境資料,且查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有完整矯正簡表、內政部移民署10
8年7月29日移署資字第1080087814號函、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份附卷可憑。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8年7月26日函暨函附失聯協尋名冊、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聲請死亡宣告榮民個人檔案、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8年8月2日德警分防字第1080022145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7月30日桃社老字第1080068583號函、失蹤人華昌元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
8年7月29日移署資字第1080087814號函暨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完整矯正簡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8年10月23日桃市榮處字第1080014286號函暨函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書函、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
1份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華昌元於104年4月28日失蹤之情為真實。華昌元於104年4月28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