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呂學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子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