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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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許進祥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麗芳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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