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者同)501,304
   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151.08元,以起訴繫屬日
   即民國104年9月24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087換算
   為501,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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