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者同)501,304
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151.08元,以起訴繫屬日
即民國104年9月24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087換算
為501,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