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甲○○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