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7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蕭如雅
被   告  張書涵
被   告  張平
被   告  胡玫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
惟依兩造所簽立之放款借據第18條所載,有關兩造間之借款
債務訴訟,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
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書涵就讀崑山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9
年8月26日邀同被告張平、胡玫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就學貸款契約,約定被
告張書涵得於借款額度內申請動用借款繳納學雜費,借款期
限至被告張書涵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自學業完成後
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郵儲金機動利
率加百分之0.55浮動計算(自99年9月1日起原告自行吸收0.
06%),如有一期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
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嗣被告張書涵於附表所示日期
分別取得借款金額所示之借款,被告張書涵依約應自104年8
月1日開始還款,惟其僅依約繳款至105年2月29日止,自105
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2,438元及
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各1份
及撥款通知書8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為5,0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
定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
附表:
┌──┬───────┬─────┬─────┬────────┬────────┐
│編號│放款日│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1│99年11月12日│58,600元│38,388元│自105年3月1日起│自105年4月2日起│
├──┼───────┼─────┼─────┤至105年3月29日止│至105年7月5日止│
│2│100年4月13日│57,340元│57,340元│按年息1.69%計算│,按年息0.162%計│
├──┼───────┼─────┼─────┤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3│100年11月8日│60,220元│60,220元│自105年3月30日起│自105年7月6日起│
├──┼───────┼─────┼─────┤至105年7月5日止│至105年7月31日止│
│4│101年4月16日│60,220元│60,220元│按年息1.62%計算│,按年息0.155%計│
├──┼───────┼─────┼─────┤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5│101年11月22日│61,230元│61,230元│自105年7月6日起│自105年8月1日起│
├──┼───────┼─────┼─────┤至105年7月31日止│至105年8月17日止│
│6│102年4月17日│61,230元│61,230元│按年息1.55%計算│,按年息0.115%計│
├──┼───────┼─────┼─────┤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7│102年11月21日│61,430元│61,430元│自105年8月1日起│自105年8月18日起│
│││││至105年8月17日止│至105年10月1日止│
├──┼───────┼─────┼─────┤按年息1.15%計算│,按年息0.215%計│
│8│103年3月28日│62,380元│62,380元│之利息。│算之違約金。│
│││││自105年8月18日起│自105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至清償日止,按年│
│││││2.15%計算之利息│息0.43%計算之違│
│││││。│約金。│
├──┼───────┼─────┼─────┼────────┴────────┤
│合計│││462,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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