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埔刑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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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埔刑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一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CD壹佰柒拾參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音樂CD,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營利,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台中市北屯區某地,向綽號「 小龍 」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購入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CD一批後,即在台中市○○路夜市擺設攤位,以每片CD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述販賣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之盜版CD一百六十五片。又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亦明知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以每片音樂CD四十元之價格所兜售者,係未經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復向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後,即前往南投縣○里鄉○○路夜市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侵害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晚上九時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盜版CD八片。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吳文章、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 楊金生 之指訴情節相符合,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音樂CD扣案足憑。此外,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著作封面影本、音樂著作授權書、查獲現場相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濟部公司執照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害著作權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之犯罪事實,公訴人雖未起訴,惟被告該部犯行與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處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盜版CD,其所收錄之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係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數量,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其販賣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甚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CD共一百七十三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者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而輸入在該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四、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附表一┌─────────┬────┬──────────┬─────────┐│盜版CD外標名稱│片數│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 劉若英 年華 等│二二片│成全│滾石公司│├─────────┼────┼──────────┼─────────┤│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九片│我要的幸福│華納公司││等││││├─────────┼────┼──────────┼─────────┤│ 李玟 真情人等│七片│真情人│新力公司│├─────────┼────┼──────────┼─────────┤│ 張惠妹 不顧一切等│十二片│不顧一切│豐華公司│├─────────┼────┼──────────┼─────────┤│ 周蕙 精選二等│十四片│替身│福茂公司│├─────────┼────┼──────────┼─────────┤│ 彭佳慧 說真的等│二三片│說真的│博德曼公司│├─────────┼────┼──────────┼─────────┤│ 蔡依林 showyour│六片│showyourlife│環球公司││life等││││├─────────┼────┼──────────┼─────────┤│ 林憶蓮 2001蓮等│一二片│存在│科藝百代公司│├─────────┼────┼──────────┼─────────┤│ 李翊君 愛上孤獨的│六片│上了天│上華公司││男人等││││├─────────┼────┼──────────┼─────────┤│ 張震嶽 有問題等│十五片│想太多│魔岩公司│├─────────┼────┼──────────┼─────────┤│動力火車等│五片│ 忠孝 東路走九遍│宇宙公司│└─────────┴────┼──────────┼─────────┤│ 陳冠希 等│六片│妳│艾迴公司│├──────────┼─────────┤├─────────┼────┼──────────┼─────────┤│2001當紅西洋超精選│二八片│怦然心動│新力公司│└─────────┴────┼──────────┼─────────┤
附表二┌─────────┬────┬──────────┬─────────┐│盜版CD外標名稱│片數│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台語最排行精選等│八片│醉情歌│華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