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黃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對相對人所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繫屬之債權,由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輾轉債權讓與至今之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依法有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之權利。
緣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對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退回,查相對人之戶籍仍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12,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為此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各一件為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三份。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