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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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兩造完整記載之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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