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77號聲請人 林徐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0年4月8日1,020,000元B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