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信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2號原告 李明學 被告 張睦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撤銷被告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54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所為之信託登記,惟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鄧晴馨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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