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9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寶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戴寶秀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46分」更正為「45分」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為本件侵占遺失物犯行後,刑法第337條之規定業於
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係將銀元計算的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日後適用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並非法律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說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1次侵占遺失物、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 陳秀莉 所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進而為掩飾其通緝之身分,於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查時,冒用告訴人之名義,繼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至為薄弱,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非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交通監理機關管理違規處罰之正確性,行為殊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悟之心,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自陳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因其夫罹患重病故逃避刑事責任之犯罪動機,入監服刑前無工作、已婚、子女已成年、無需扶養直系血親(見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之,本院綜核前述各情,認量處上開刑度已屬適當,檢察官求處被告犯偽造私文書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並定應執行刑1年2月以上,尚有過重,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陳秀莉」署押4枚,係偽
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陳秀莉之國民身分證,專屬個人身分證明,難謂對
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文書│偽造之署押│卷證出處││號│││(109年度偵字第│││││20934號卷宗)│├─┼───────────────┼─────────┼────────┤│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S0000000號│「陳秀莉」署名2枚│第73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係於移送聯上││││移送聯及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簽名,存根聯則以複││││章」欄│寫製作)││├─┼───────────────┼─────────┼────────┤│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T0000000號│「陳秀莉」署名2枚│第91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係於移送聯上││││移送聯及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簽名,存根聯則以複││││章」欄│寫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