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835號聲請人 林雅萍 相對人 王冠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雄小字第177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