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緊家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緊急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緊急保護令112年度司緊家護字第8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法定代理人 洪政崴 代理人 詹瑞賢 相對人 何文進 被害人 陳氏姮
南投縣○○市○○路000號(南投縣政府婦女福利及保護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緊急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居所(南投縣○○鎮○○路000號C2室)至少壹佰公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被害人之夫,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5時、6時許,被害人下班回到租屋處(南投縣○○鎮○○路000號C2室)後,看到相對人坐在被害人房間內的桌子上,相對人問被害人在外面是不是有其他男生,相對人因吃醋就隨手拿起放在桌子上的菜刀猛力的敲打桌子,及拿剪刀尖銳處瘋狂地刺床鋪,被害人很緊張便徒手搶走相對人拿在手上的菜刀,相對人就衝去轉開放在地上的油桶,被害人就衝過去要搶油桶,過程中被害人與相對人互相拉扯油桶,導致油桶裡面的汽油噴灑出來,爭執過程中相對人徒手打被害人一巴掌,造成被害人右眼出血、左臉頰紅腫,可認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急迫危險,聲請人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緊急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害人有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職務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調查筆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居留外僑查詢結果、現場照片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及相對人與被害人為親密伴侶關係,認相對人之行為,已經構成對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被害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認為有對於相對人核發如主文第1、2、3項所示內容之緊急保護令必要。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應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違反本保護令者,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