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42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