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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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聲請人 洪頌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麗瑩有限公司、 張嘉穎 、進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確認附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本票影本未載付款地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