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抗告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 張容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