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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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慶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詠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81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1月5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0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