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袁郁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郁棠於民國90年4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袁郁棠僅繳納本息至93年12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0,5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1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袁郁棠│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20510││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袁郁棠│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10││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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