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樹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金樹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83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25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1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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