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債權人 謝字軒 即鴻翊顧問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美雀陳昱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萬元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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