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語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宏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22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關係人王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