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被告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搜字第66號卷第貳佰捌拾參頁至貳佰捌拾伍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2、12-23、12-26、12-27、12-28、12-29、12-30、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38、12-39、12-43、12-44、12-45、12-46、12-48、12-49所載之物暨同卷第貳佰玖拾頁至第貳佰玖拾壹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23、13-24、13-25、13-26所載之物應發還甲○○。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等人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9月5日下午7時分許,指揮司法警察在臺南縣安定鄉港口村336-3號,扣得聲請人所有之物(數量及品項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搜字第66號卷第283至28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2、12-23、12-26、12-27、12-28、12-29、12-30、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38、12-39、12-43、12-44、12-45、12-46、12-48、12-49之物)等情節,有聲請人簽名之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另警於同日上午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全國瑩物流股份有公司」扣得聲請人所有之物(數量及品項詳如前開卷第貳佰玖拾頁至第貳佰玖拾壹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23、13-24、13-25、13-26所載)之情節,亦有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證人即搜索現場受執行人丁○○亦稱其擔任全國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甲○○以 蔡宜 名義向全國瑩公司租賃倉儲使用,扣案物品是甲○○所有等語可資佐證(見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頁第69至73)。
三、經查,上開扣案係聲請人所有之物,且非屬起訴範圍,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26日丙○治重99蒞字第47053號函可憑,本院認為該扣押物並無留存之必要,且經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前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莊玉熙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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