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079元,應繳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並應另補正提出借據、撥款證明、繳息明細之影本1份並繕本2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