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13號
97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水生被告吳水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 洪祿詠 被告 王明宗
達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285、13803、14495、15425、15612、15844、16316、17645、17646、17862、17863、17895、17967、18276、97年度偵字第245號、477號),並就被告吳水旺為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378號),被告等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水生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起訴書附表一㈠編號3、4、5、6、7、13、22、24、29之物,附表一㈢編號3、4、6、44、42、47之物;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4、
5、6、8、12、13、14、20、21、22、35、36、38、41之物,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6、7、8、10、11、12、15、21、22、23、53、54、62、64、65、66、67、68、72至74、76、79、81、
83、90之物,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26、27、28之物;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至17、19、20之物;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3、6、7之物,起訴書附表八㈠編號6、13、㈡編號4、㈢編號1之物,如起訴書附表十㈠編號28、30、32之物,起訴書附表十一㈡編號19至
22、40、41、42、44及㈢編號17、23之物,均沒收。吳水旺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㈠編號1、2、3、4、5、11、12、13、14、15、16、17、18、19、20、22至25、㈡編號4至9之物,均沒收;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貳附表一編號5、貳附表二編號2至9、10至13、編號14至16、19至20、22至29、34至
36、貳附表三編號26至32、貳附表七㈠編號1至30、貳附表十二㈡編號1至12、15至59、60至72、78至90、92至110、貳附表十六㈠編號2、4、6、9、11至14、19至25、31至32、㈡編號1至8、12至13、15至19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洪詠祿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滿前陸個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八㈠編號6、13、㈡編號4、㈢編號1之物,均沒收。
王明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㈠編號28、30、32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林水生係地下酒廠之負責人, 許文吉 、 林進財 、 楊青霖 、 蔡文平 (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及 林湧晟 (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則係其僱用之員工,渠等均明知「 麥卡倫 」、「 約翰 走路」、「威雀」、「 軒尼 詩」、「皇家禮炮」、「起瓦士」、「格蘭菲迪」及「杜朗」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英商威廉格蘭有限公司及津津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林水生自民國94年底某日起,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向上合美生活風尚有限公司負責人 鄭寶慎 (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歐得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楊瀛輝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或他人,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由印度、美國、英國或法國等地生產低年份劣質原酒、未變性酒精、威士忌香料、 白蘭地 香料、橡木桶香料、焦糖色素物;且向他人購置封瓶機、封膜機、印刷膜機等多種工具;並由吳水旺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復由洪祿詠(另行審結)、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妙貞 (業已更名為 林芮蓁 ,另案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分別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及外盒。林水生則分別以下列時地為製酒工廠:1.自94年底某日起至95年10月3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號;2.自95年4月15日起至96年1月4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3段156之2號C座處;3.自96年3月間某日起,承租臺中市○○區○○路○○○號為製酒工廠。再以下列時地為倉庫:1.自96年2月20日起至96年5月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村○○段○○○號;
2.自96年5月間某日起,向他人借用臺中市○○區○○路6之23號;3.自96年1月6日起至同年8月6日止,承租臺中市南屯區厚生巷1號之3四海貨運有限公司;4.自96年某日起至9月5日止,承租臺中市○○路8之1號。林水生並以每日薪資新台幣(下同)1,000之代價,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員工許文吉、蔡文平、楊青霖(三人自94年底某日起至96年1月4日止之犯行,業經臺灣台中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判決,分別判處許文吉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2月、各判處楊青霖及蔡文平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部分則非本院審理之範圍)、林進財(自96年5月間某日開始僱用),在各處製酒工廠,由許文吉利用不同產地之劣質原酒、香料、未變性酒精、焦糖色素及水等原料,以不同種類原酒比例,調兌混充前開威士忌或白蘭地酒,再由蔡文平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檥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再由員工林進財在玻璃瓶上黏貼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麥卡倫」、「約翰走路」、「威雀」、「軒尼詩」、「皇家禮炮」、「起瓦士」、「格蘭菲迪」及「杜朗」等商標前後標籤後,楊青霖將仿冒製造完成的酒類封瓶、打上製造日期後,再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約400箱、「約翰走路」黑牌12年約350箱、綠牌15年約250箱、藍牌35年約390箱、「威雀」12年約300箱、「軒尼詩」VSOP約50箱、「軒尼詩」XO約7箱、「皇家禮炮」21年約78箱、「格蘭菲迪」12年約70箱、「杜朗」約1145箱、「起瓦士」16瓶;迨仿冒偽酒製造完成後,自95年9月間某日起,以每趟新台幣1,500元代價僱用有犯意聯絡之林湧晟,使之出面承租倉庫,並將仿冒偽酒載運至上開各處倉庫存放;林水生再伺機以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每瓶550元(市價1,250元)、「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00元(市價750元)、「約翰走路」綠牌15年每瓶450元(市價980元)、「約翰走路」藍牌35年每瓶1,600元(市價3,600元)、「威雀」12年每瓶350元(市價850元)、「軒尼斯」VSOP每瓶450元(市價1,200元)、「皇家禮炮」21年每瓶1,100元(市價2,800元)、「格蘭菲迪」12年每瓶450元(市價950元)、「杜朗」每瓶120元(市價750元)等,各約市價之1/3價格,交予王明宗、 王崑泉 (另行審結)及 何文煌 (經本院另案判處何文煌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滿前陸個月,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支付新臺幣100萬元確定)等經銷商,再由經銷商以每瓶低於市價約100元之價格,銷售至臺南市永康區小紅莓酒類批發商號、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 陳台生 經營之菸酒販售門市,再轉賣至全國各地戶外不知情的消費大眾牟利。
二、吳水旺有下列之犯行:㈠在臺中縣○○鄉○○路○段○○○號,經營「穆萱商行」批發零
售酒類,並在該處清洗各類名酒空瓶,自96年3月間起(關於94年度起至96年1月4日止,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44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明知「麥卡倫」、「約翰走路」、「威雀」、「軒尼斯」、「皇家禮炮」、「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門酒廠及圖(二)」、「金門高梁酒」、「金門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吳水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每支5至8元不等之代價,向酒店及資源回收場購買前揭商標專用權人所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再自96年5月初某日起,以每日800元之代價,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 李自欽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前開地點清洗買回之玻璃瓶,並將清洗好之「麥卡倫」12年、「約翰走路」綠牌15年及藍牌35年、「皇家禮炮」21年、「軒尼詩」VSOP、「威雀」12年威士忌酒類空玻璃瓶與瓶蓋,每組(玻璃瓶與瓶蓋各1)20元至35元不等之價格,售予林水生,以供製作前述之偽冒假酒;吳水旺另自96年9月13日起,與 謝宗熙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林美珠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江昌隆 (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吳水旺為下列行為:㈠將回收、洗清之「金門高粱酒」1000cc、750cc、600cc、300cc及「玉山高粱酒」300cc的空瓶,以每支30元、10元及8元之代價,共計提供空瓶約為5萬4千支(謝宗熙約5萬支、林美珠約2千支、江昌隆約2千支);㈡將仿印、打凸、跳字之「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包括58度、38度、金門地區配售酒、94年端午節配售酒、金門 馬祖 公園落成紀念酒、金門縣建縣90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等),以每張8至18元不等代價提供予謝宗熙約5萬張、林美珠約150張;㈢將仿印之「金門高粱酒」各類紙箱,以每只50元代價,提供予林美珠約400個、江昌隆約200個;㈣將仿製「金門高粱酒」瓶蓋,以每個12至15元不等之代價,提供謝宗熙約5萬個、林美珠約3千6百個、江昌隆約9千個;㈤將仿製之「金門高粱酒」膠帶,以每捲350元代價,提供予林美珠約數百捲。謝宗熙、林美珠及江昌隆,再分別於製造仿冒偽酒工廠裡(其中謝宗熙工廠位於南投縣○○鎮○○路117之4號,林美珠工廠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江昌隆工廠則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16、17號),利用吳水旺提供之上述包材,再以酒精、香精、水、劣質高粱酒及酒母等物,調兌混充,製造完成各種仿冒「金門高粱酒」及「玉山高粱酒」,再交予吳水旺共計130箱(其中謝宗熙交付約50箱、江昌隆交付約30箱、林美珠交付約50箱),再交予 林水旺 ,吳水旺則依每瓶賺取30元利潤之方式,以容量1000cc為400元(市價620元)、容量750cc為230至270元不等(38度市價為520元、58度市價為530元)、容量600cc為150至200元不等(38度市價為370元、58度為380元)、容量300cc為100至110元不等(38度市價為190元、58度為200元)之代價,轉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知情之成年男子 小馬 等人,再由小馬轉售於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致消費大眾陷於錯誤,誤為真品而購買,足生損害於大眾及商標專用權人。
㈡追加起訴部分:
吳水旺於96年9月5日經警查獲後,復另行起意,與江昌隆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吳水旺將回收後、清洗完之「麥卡倫」12年份、「約翰走路」黑牌12年、綠牌15年份及藍牌35年份、「皇家禮砲」21年份、「軒尼詩」VSOP、「 馬諦 氏」等威士忌酒類玻璃瓶、對蓋,及不詳方法取得仿冒上述商標樣之紙箱、絨布袋、收縮膜等物,以每組20至40元不等之代價,每組含玻璃瓶、瓶蓋、絨布袋、收縮膜各1,共計提供與江昌隆「麥卡倫」12年份約500組、「約翰走路」黑牌12年份300組、綠牌15年360組,無償提供「麥卡倫」紙箱85個、「約翰走路」綠牌15年份紙箱90個、「皇家禮砲」21年空瓶65個、包裝套袋2箱、「約翰走路」空瓶1批,江昌隆則於上述地點,以前述方法製造仿冒偽酒,共計製造仿冒「約翰走路」黑牌12年份及綠牌15年份約30箱、「麥卡倫」12年份約15箱,再交予吳水旺,吳水旺則依每瓶賺取50至80元利潤之方式,以每瓶
300、400、500元之代價,出售予知情之謝宗熙及前述之小馬,再由謝宗熙及小馬轉售於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致消費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是同一商品而購買,足生損害大眾及商標專用權人。
三、洪詠祿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裕寶彩藝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從事各事各種標籤彩盒印刷為業,明知「麥卡倫」、「約翰走路」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均在專用期間內,詎其竟自96年3月間某日起至8月10日止,與林水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未得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以每組7.5元之代價,擅自仿印「約翰走路」黑牌背標標籤1萬2千張、「麥卡倫」前後標籤,以提供林水生製造仿冒假酒之用;並於96年5月間,以數萬元之代價,印刷不實標示品名「洛克」威士忌、產地英國之酒標暨外盒共約1200份,同年8月份,則印刷不詳標示品名「麻吉」、產地法國之紅酒背標標籤6000張,並印刷不實標示1999年份生產、品名「葛拉多堡」、產地法國之紅酒標籤6000張予王崑泉,由王崑泉交予林水生,用以提供林水生製造不實標示酒類,致生損害於專標權人及消費大眾。
四、王明宗係臺中市○○區○○路2段362號「品邑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多利洋行)實際負責人,明知林水生所製造酒類,均屬仿冒偽酒,竟自96年間1月初某日起,與林水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林水生以約市價三分之一不等的代價,提供前述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份約5箱、「杜朗」約50箱、「格蘭菲迪」約50箱,林水生並以每瓶約70至100元不等之價格,提供不實標示之偽洋酒「銀龍」美國威士忌約25箱、「百璀」法國威士忌約200箱、「巴黎」法國XO約10箱、「老君王」 蘇格蘭 威士忌約200箱、「葛拉多」紅酒約170箱,由王明宗存放於其租用之位於臺中市○○路○段○○○號之1「協誠通運興業有限公司」倉庫,再伺機以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份每瓶850元、「杜朗」每瓶250元、不實標示洋酒則以高於進價50元之價格,偽以真品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牟利。
五、林水生自94年12月間某日起,與王崑泉(另行審結)共同承前開犯意聯絡,由林水生以市價三分之一價格,提供仿冒偽酒「格蘭菲迪」約20箱、「杜朗」約200箱,再以每瓶70至100元價格,提供不實標示「銀龍」美國威士忌約30箱、「百璀」法國XO約450箱、「巴黎」法國威士忌約400箱、「珮禮」法國白蘭地約401箱、「老君王」蘇格蘭威士忌約421箱、「龍馬」白蘭地約300箱,不實標示偽紅酒「葛拉多」約130箱、「聖伯恩」約357箱,再由王崑泉置於臺中市○○區○○路197之10號「全國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之倉庫、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村336之3號等處;王崑泉再以每瓶賺取50元之利潤,出售予至臺南市永康區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販賣門市及不知情之消費大眾,致消費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是同一商品而購買,足生損害大眾及商標專用權人。
六、嗣經警於下列時、地,扣得相關之物品:㈠95年10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林水生製酒工廠
內,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之㈠所示之物;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區○○○○街○號上合美公司,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之㈡所示之物;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3段
156之2號C座林水生製酒工廠內,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
㈡96年5月1日,在臺中市○○區○○村○○段○○○號林水生倉庫,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
㈢96年8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1段319號吳水旺瓶子工廠,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
㈣96年9月5日,在下列地點扣得相關之物:
⒈臺中市○○區○○路○○○號林水生製酒工廠,扣得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物。
⒉臺中市○○○路○○○號林水生公司,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物。
⒊臺中市○○區○○路6之23號林水生包材倉庫,扣得如起
訴書附表六所示之物;⒋臺中市南屯區厚生巷1號之3四海貨運有限公司、林水生所
租用倉庫,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物;⒌臺中市○○區○○路1段吳水旺瓶子工廠,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三之㈡所示之物。
⒍臺中市○里區○○路○○○號10樓、臺中市○區○○街○○號
及臺中市○區○○路○○巷3之2號,分扣得如起訴書附表八
㈠、㈡及㈢所示之物;⒎臺中市○○路○段○○○號王明宗公司,扣得如起訴書附表十
㈠㈡所示之物;⒏臺南市安定鄉港口村20之2號王崑泉住處、港口村336之3
號鐵皮屋及臺中市○○路197之10號「全國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扣得如起訴書附表十㈠、㈡、㈢所示之物;㈤96年9月12日,經林湧晟同意,在臺中市○○路8之1號林水生倉庫,扣得如起訴書附表八所示之物。
㈥96年9月27日,經林水生同意,在臺中市○○區○○路2段
240之1號7樓之6住處,扣得支票存根1本、雜記紙2張、傳真紙1張、匯款單1張、製酒產量登記表2張、出貨數量3本等物。
㈦追加起訴部分:另經檢察官於97年1月30日,持本院法官核
發搜索票,並經林美珠及江昌隆同意,在下列地點執行搜索,扣得下列物品:
⒈在臺中市○○區○○路○○○號,扣得如貳附表一所示之物
;⒉在南投縣草屯號碧山路1107之4號謝宗熙仿冒偽酒工廠,
扣得如貳附表二所示之物;⒊在臺中市○○區○○路5段113巷38號謝宗熙住處,扣得如
貳附表三所示之物;⒋在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扣得如貳附表四所
示之物;⒌在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3,扣得如貳附表五所
示之物;⒍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3樓,扣得如貳附表
六所示之物;⒎在臺中市○○區○○○路○段○○○號林美珠仿冒偽酒工廠,
臺中市○里區○○○街○○號林美珠住處,分別扣得貳附表七之㈠、㈡、㈢所示之物;⒏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扣得貳附表八㈠㈡
所示之物;⒐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扣得如貳附表九所示
之物;⒑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扣得如貳附表
十所示之物;⒒在新北市○○區○○街126之10號3樓,扣得如貳附表十一
所示之物;⒓在新北市○○區○○街3段1巷8弄4號5樓江昌隆住處、桃
園縣平鎮市○○路271之20號,分別扣得如貳附表十二之
㈠、㈡所示之物;⒔在新北市○○區○路頭街51巷20號3樓,扣得如貳附表十
三所示之物;⒕臺南市○○區○○路○○○號,扣得如貳附表十四所示之物。
七、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及臺南市、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察刑警大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等單位報請暨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訴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犯罪地,解釋上包括犯罪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是無論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之發生地法院,均對於犯罪有管轄權;又按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又相牽連案件中,如有固有管轄權者已先起訴,另相牽連之他案件,因得合併由已先起訴之法院管轄,該法院即因而取得相牽連他案件之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查:
㈠共同被告王崑泉住所為臺南市安定區港南村港口20之2號其
住所均在本院管轄區,本院對共同被告王崑泉自有管轄權,應無疑義。
㈡雖其餘被告林水生、吳水旺、洪詠祿及王明宗之犯罪地或住
所、居所或起訴時之所在地,分別係在臺中地區,均非屬本院轄區,然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六所載,被告林水生與被告王崑泉間,就販賣仿冒偽酒間具共同正犯關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被告林水生與吳水旺間,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載,被告林水生與洪詠祿間,就製造仿冒偽酒間具有共犯關係,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載,被告林水生與王明宗間,就販賣仿冒偽酒間具有共犯關係,亦即渠等間具有相牽連案件關係,是有固有管轄權之被告王崑泉既經起訴於本院,則本院對具相牽連關係之被告林水生、吳水旺、洪詠祿、王明宗,自亦有管轄權,應可認定。
二、本件被告林水生、吳水旺、洪詠祿及王明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林水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查卷1第4至15、405至
413、419至427、463至469、480至488頁)⒉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原係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
限公司)及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劉旭東 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約翰走路」、「皇家禮炮」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等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偵卷第131至134、190至196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136至13
9、151至157、293至296頁】⒊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及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
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董皓雲 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威雀」、「麥卡倫」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真仿品比對照片(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431至45
3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1第293至296頁)⒋台灣保樂力加公司(即生產「皇家禮炮」洋酒之英商起瓦
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授權之台灣總代理)之告訴代理人 彭慶傑 、 謝文欽 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名片、在職證明、委任狀(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查卷第
497至502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1第293至
299頁);⒌法商賈‧漢尼錫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蔡立煇 於偵查中之指述
、「軒尼詩」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497至498、503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293至299、303至314頁);⒍津津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李西田 於偵查中之指述、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進口紅酒品名、「杜朗」、「津津」、商標註冊證、菸酒進口許可證、委任狀(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1第214至230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158頁);⒎證人 林進丁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
字第13803號偵卷第50至53、63至67頁);⒏證人 許瑋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
字第13803號偵卷第99至106頁);⒐證人何文煌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13285號偵卷1第253至264頁);⒑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水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
署96年度偵字第14495號偵卷第10至19頁、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卷第11至14頁);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洪祿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
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2第329至340頁);⒓證人 洪惠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四季酒業訂購單、普
羅公司出貨單等資料(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2第245至269頁);⒔證人林妙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格蘭閣國際行銷公司
訂購單(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2第271至326頁)⒕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明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
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455至462頁);⒖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崑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南地檢
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2第9至18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160至163、192至197頁);⒗證人陳台生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聲搜字第
66號卷第8至11頁);⒘證人 許明全 於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切結書、買賣合約
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筆記簿、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英國原廠檢驗報告等資料(臺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3553號偵卷第2至4頁、第16頁、第17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41號卷第6至8頁、第21至第29頁);⒙證人 黎澤花 於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搜索
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汽車駕駛執照等資料(臺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3554號偵卷第3至7、20至23頁);⒚證人 黃丁欽 、 楊豐隆 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房屋租賃契約
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偵卷第113至117、123至126、210至216頁);⒛證人 林水欽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13803號偵卷2第517至518頁);證人 許錦清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13285號偵卷2第348至350頁);證人 羅士峰 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13285號偵卷2第351至354頁】;證人 張榮吉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
字第13285號偵卷1第35至44頁);香港商浤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函文2份、暨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數份(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1第300至302頁、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2第547至552頁);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英國原廠檢驗報告各2份
(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2第557至565頁、96年度聲搜字第66號卷宗第28至36頁);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121號偵卷第69頁);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362至364頁】;法國軒尼詩公司出具之陳報狀、鑑定報告1份【見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355至360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書證、物證,及現場照片、贓
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偵卷第217至267、287至290頁,96年度偵字第2567號偵卷第8至17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第13至14、45至52、67至70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92至104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書證、物證,及現場照片、員
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衛生局結果報告(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2第519至535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四、五、六、七所示之書證、物證,及
現場照片(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8至
29、34至37頁、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照片卷第1至30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九所示之書證、物證,及證人林妙貞之
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53至79頁);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二所示之書證、物證,及現場照片、
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林湧晟)、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117至1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影本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扣押物收據、臺中市政府扣押物清冊、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偵卷第143至174頁、95年度偵字第23121號偵卷第52至5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影本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政府扣押物收據、臺中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8至29、34至37、53至80、11
3至121頁、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第22頁);林湧晟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123至131頁);林水生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查卷第414至
418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監字第645號、監續字第830、890、105
5、1207、1263、1356、1413號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數份(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監聽譯文全卷);證人即共同被告許文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臺
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395至40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進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臺
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24至30、39至4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青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臺
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69至82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文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臺
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85至96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湧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臺
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11至21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103至111、112、115至116、234至238頁);㈡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⒈被告吳水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4495號偵查卷第10至19頁、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查卷第11至14頁)⒉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原係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
限公司)及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劉旭東於警詢中之指述、「約翰走路」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各1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第22至24、51至54頁)⒊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及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
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董皓雲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威雀」、「麥卡倫」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真仿品比對照片(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431至453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293至296頁)⒋台灣保樂力加公司(即生產「皇家禮炮」洋酒之英商起瓦
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授權之台灣總代理)之告訴代理人彭慶傑、謝文欽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及名片、在職證明、委任狀(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
497至502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1第293至299頁)⒌法商賈‧漢尼錫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蔡立煇於偵查中之指述
、「軒尼詩」商標註冊證影本、授權書(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卷1第497至498、503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查卷1第293至299、303至314頁)⒍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陳志強 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指述、「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門酒廠及圖〈二〉」、「金門高梁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商標註冊證影本、委任書各1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第25至至28、55至62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卷第11至14頁)⒎證人 王秀蔭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
第10至12頁)⒏證人 劉江阿月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警卷第14至16頁)⒐證人 楊敦堯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第18至20、45至50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偵卷2第358至361頁)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水生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地檢署96
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卷1第344、348、422、425、427頁)⒒穆宣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名片2張(見臺中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警卷第63至64頁)⒓電話租用人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核退字
第1911號偵卷第8頁)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出具之化驗報告書2份、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函文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核退字第1911號偵卷第31至33頁、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卷第17至19頁)⒕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書、暨函文各
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核退字第1911號偵卷第25至27頁、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卷第15至16頁)⒖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物
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第40頁、64至66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4495號現場照片卷第1至34頁)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影本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政府扣押物收據、臺中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卷第29至35頁、第41至42頁)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影本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地檢署96年度聲搜字第75號偵卷、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4至7頁)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文暨所附96苗簡字第449號案件相關
扣押物品清單資料影本1份(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4495號偵卷第69至139頁)⒚臺南地檢署96年度監字第645號、96年度監續字第830、
890、1055、1207、1263、1356、1413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數份(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4495號偵查卷第56至68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監聽譯文卷第98至
109頁)⒛證人即被告李自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中市警察局
第三分局警卷第1至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781號偵卷第7至8頁、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5844號偵卷第11至14頁)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洪詠祿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卷第256至第
259頁、第260至第266號頁、第271至第272頁);⒉被告林水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查卷1第4至15、405至
413、419至427、463至469、480至488頁);⒊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八之㈠、㈡、㈢所示之物證、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4第39至第52頁、卷4第142至第144頁)。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
⒈被告王明宗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卷1第109至115頁、第164至第168頁、笫455至第458頁、第459至第460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183至第189頁、第238至第243頁);⒉被告林水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南地
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偵查卷1第4至15、405至
413、419至427、463至469、480至488頁);⒊證人 范姜逸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1第52至67頁);⒋房屋租賃契約書、協誠倉儲領貨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190至第233頁);⒌證人許明全於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切結書、買賣合約
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筆記簿、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英國原廠檢驗報告等資料(臺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3553號偵卷第2至4頁、第16頁、第17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41號卷第6至8頁、第21至第29頁);⒍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所示之證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字第13285號卷2第190至第233頁);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13285號物證卷第81至第87頁);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監字第645號、監續字第
830、890、1055、1207、1263、1356、1413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13285號監聽卷第3至6頁、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234至第237頁);㈤犯罪事實五部分:
⒈共同被告王崑泉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9至18頁、卷1第160至163頁、第192至197頁);⒉被告林水生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第344、348、422、425及
427頁);⒊證人 陳秀雅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43至65頁、卷1第245至251頁、第192至197頁);⒋證人 王愛香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79至82頁、卷1第241至244頁);⒌證人 黃永富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68至78頁);⒍證人 廖勝堅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1第201至209頁);⒎證人 何文煌泉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1第253至264頁);⒏證人陳台生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
度聲搜字第66號卷第12頁);⒐證人 陳福蔭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
度偵字第13285號卷1第69至89頁);⒑證人 王太平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2第369至380頁);⒒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英國原廠檢驗報告2份(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803號卷第557至565頁、96年度聲搜字第66號卷第28至36頁);⒓法國軒尼詩陳報狀、鑑定報告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1第355至360頁);⒔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書證及物證;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85號卷第99至112頁、96年度聲搜字第66號卷第270至291頁);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監字第645號、監續字第
830、890、1055、1207、1263、1356、1413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㈥(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⒈被告吳水旺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至15、20至49、50至53頁);⒉證人謝宗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64至75頁);⒊證人林美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83至97頁);⒋證人江昌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98至108頁);⒌證人 容塘萼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76至82頁);⒍告訴代理人 莊世杰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3至117頁);⒎告訴代理人 許淑珍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3至117頁);⒏「玉山高粱酒」、「馬諦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資料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09至110頁);⒐告訴代理人董皓雲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3至117頁);⒑告訴代理人彭慶傑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3至117頁);⒒告訴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3至117頁);⒓告訴代理人 蔣清杰 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18至119頁);⒔「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門酒廠及圖」〈二〉、「雙龍
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商標註冊證影本、貨品銷售日報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第121至125頁);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8號證物卷第1至143頁、第50至54頁);⒖扣案如貳附表一所示之物;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監字第1950號、監續字第
1448、1589、1734、1927、2009、2106、2107、2169、2335、241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監字第14號、97年度聲監續字第5號、97年度聲監字第34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
二、綜上,本件事證已屬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
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為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制作之文書,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均以文書論。查本件被告製作仿冒他人之假酒時,其所偽造貼於酒瓶上之標籤,均虛偽標示原產地、製造商及進口商,堪認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酒品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56號判決)。準此,被告等人製造、行使、販賣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暨前揭商標專用權人所指定,得使用該商標圖樣文字之酒類專用商品之行為,係各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製造、行使、販賣等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製造、販賣、使用之舉措,仍應評價認各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且既經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行為時即被告為警查獲時之法律處斷,核先敘明。再者,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因均屬集合犯之單一犯罪行為,故須以最後行為時,亦即96年9月5日經警搜索查獲之時,認定為其等犯罪行為完成時間,故均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㈡被告林水生部分:
參以前述集合犯之概念,各自所為之行為難以獨立切割劃分,且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交錯、接續進行,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另被告偽造私文書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而論以刑度及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外,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與被告許文吉、林進財、楊青霖、蔡文平、林湧晟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與被告洪祿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與被告王明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與共同被告王崑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吳水旺部分:
1.核被告吳水旺所為,參以前述集合犯之概念,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吳水旺就犯罪事實二㈠之犯行,與被告李自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水旺就犯罪事實二㈡之犯行,與共犯謝宗熙、江昌隆及林美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偽造私文書後行使,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而論以刑度及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此外,被告吳水旺前於96年9月5日經警查獲後,其單一犯
意即已切斷,其竟再於仍再為犯罪事實二㈡之犯行,足認其係基於不同犯意,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洪詠祿部分:
核其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交錯、接續進行,是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另被告偽造私文書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而論以刑度及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外,被告洪詠祿與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王明宗部分:
核其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交錯、接續進行,是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1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另被告偽造私文書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而論以刑度及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外,被告王明宗與被告林水生就犯罪事實四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審酌被告等人為圖個人利益,竟私行以不符合主管機關所
規範之生產方法,仿製國外知名酒品,並將低價烈酒、紅酒大量調兌混充高價烈酒、紅酒後,分別以仿制之國際知名品牌酒類容器予以瓶裝後及包裝後,進而偽以自國外原產地等地區進口酒類之包裝,再由被告林水生以高價販賣至全國不特定消費者,分工細密、設備完整、數量龐大,影響全國民生經濟及國民健康甚巨,損害我國之國際形象,惡性已屬重,所為誠屬不該,惟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被告吳水旺犯罪事實二㈠之犯罪期間為96年8月25日至96年9月5日止(僅12日)、犯罪事實二㈡之犯罪時間自96年9月13日起至97年1月30日止、被告等人智識程度、查獲違法物品數量,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水旺部分,定應執行刑。
㈥又被告洪詠祿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犯後於本院已坦
認犯行,知所悔悟,諒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並兼衡其經濟能力,命其向公庫支付10萬元,併定其應履行完畢之期間。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1.按「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之(一)編號3、4、5、6、7、13、22之物,附表一之(三)編號3、4、44之物;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6、12、13、14、20、21、35、36、38、41之物,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8、10、12、15、21、23、64、65、66、67、
68、76、79、81、83之物,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26、27、28之物;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至17、20之物;起訴書附表七編號6、7之物,均係仿冒他人商標商品或用供服務使用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
2.又起訴書附表一之(一)編號24、29之物;一之(三)編號42、47之物;附表四編號11、22、53、54、62、72、73、74之物;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9之物及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3之物,均係共犯林水生所用,用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3.又起訴書附表一之(三)編號6之物,附表二編號4、5、8、
22之物;附表四編號1、7、90之物,附表五編號22、25之物,均係被告林水生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4.除上開沒收物以外,其餘扣案物品,屬被告林水生所有,惟尚難認參與犯行相關,爰不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1.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1、2、3、4、5、11、
12、13、14、15、16、17、18、19、20所示之物(即仿冒「金門高梁酒」、「約翰走路」商標之標籤紙、外盒、瓶蓋、仿冒酒),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2.至於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22至25之物、(二)編號4至9所示之物,則為共同被告吳水旺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⒈查扣案如貳附表一編號5、貳附表二編號2至9、編號14至
16、19至20、22至29、貳附表三編號26至32、貳附表七㈠編號1至16、貳附表十二㈡編號10至12、22至59、92至109、貳附表十六㈠編號2、4、6、9、11至14、19至20、31至
32、㈡編號1至8、12至13、15至19,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貳附表二編號10至13、32至34、35至36;貳附表七
編號17至30、貳附表十二㈡編號1至9、15至21、60至72、78至90、110;貳附表十六㈠編號21至25等物品,均是共犯謝宗熙、 江美珠 及江昌隆所有、且供犯罪及預備犯罪之物,依共犯理論,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㈣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八㈠編號6「麥卡倫」及㈢編號1之物
(即仿冒「麥卡倫」酒標及仿冒「約翰走路」、「百齡罈」鋅板等物),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八㈠編號13、㈡編號4PS板(即不實
標示葛拉多堡紅酒、洛克威士忌彩盒及外箱),是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㈤犯罪事實四部分:
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㈠編號28、30(即仿冒「杜朗」、「威雀」酒類),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㈠編號32(即不實標示酒類「巴黎X
O」),是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㈥犯罪事實五部分:
⒈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一㈡編號40、41、42(即仿冒「軒尼
詩」、「威雀」及「約翰走路」酒類),均應依商標法第
83條規定,宣告沒收。⒉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一㈡編號19、20、21、22、44及㈢編
號17、23(即不實標示酒類),是被告王崑泉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免訴諭知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訴追,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上開一事不再理原則,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適用,故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事實法院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本應依法予以審判,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非字第二十號判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裁判參照)。又按修正前刑法上之連續犯,必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如果每次犯罪係各別起意,縱令所犯罪名相同,亦不得以連續犯論。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所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即指該項犯罪行為,客觀上雖有次數可分,而在犯人主觀上,不外出於一個犯意之連續進行,如果每次犯罪係由各別起意,則無論所犯罪名是否相同,均應併合論罪,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二、查被告吳水旺前因自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間某日止,因偽造文書、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於97年1月11日確定,有該判決及聲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吳水旺被訴於96年8月24日前之犯行,既與該確定判決之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集合犯關係,自屬前開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惟此部分事實與前開有罪部分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集合犯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55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錄法條:
附錄法條:
商標法(99年8月25日)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99年8月25日)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附表一:
臺中縣○○鄉○○路○○○號(被告吳水旺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行動電話(NOKIASAMPOWINLL)││││【4支】││├──┼───────────────┼────────┤│02│記事本(2008年)【1本】││├──┼───────────────┼────────┤│03│記事本【3本】││├──┼───────────────┼────────┤│04│吳水旺玉山銀行及台中商銀存摺【││││3本】││├──┼───────────────┼────────┤│05│HENNESSY酒防偽標籤【1張】││├──┼───────────────┼────────┤│06│電話簿、製酒數量雜記紙【1份】││├──┼───────────────┼────────┤│07│吳水旺往來票據【9張】││├──┼───────────────┼────────┤│08│金門高梁58°酒標【1張】││├──┼───────────────┼────────┤│09│估價單【7本】││└──┴───────────────┴────────┘貳附表二:
南投縣○○鎮○○路○○○○○○號(被告謝宗熙製造假酒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高梁酒成品(170公升)、酒精││││31/2(70公升)【10桶】││├──┼───────────────┼────────┤│02│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750ml)││││【661瓶】││├──┼───────────────┼────────┤│03│58°金門高梁(600ml)【116瓶】││├──┼───────────────┼────────┤│04│58°金門高梁(300ml)【258瓶】││├──┼───────────────┼────────┤│05│58°金門高梁(750ml)【144瓶】││├──┼───────────────┼────────┤│06│38°金門高梁(300ml)【120瓶】││├──┼───────────────┼────────┤│07│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配售酒(││││750ml)【60瓶】││├──┼───────────────┼────────┤│08│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000ml)【││││12瓶】││├──┼───────────────┼────────┤│09│JOHNNIEWALKERBLACKLABEL(│「約翰走路黑牌」│││700ml)【73瓶】││├──┼───────────────┼────────┤│10│封瓶機【1台】││├──┼───────────────┼────────┤│11│封膜機【3台】││├──┼───────────────┼────────┤│12│空桶(塑膠)【49桶】││├──┼───────────────┼────────┤│13│沈水馬達【4具】││├──┼───────────────┼────────┤│14│58度金門酒紙箱【27個】││├──┼───────────────┼────────┤│15│38度酒紙箱【13個】││├──┼───────────────┼────────┤│16│玉山酒紙箱【24個】││├──┼───────────────┼────────┤│17│埔里真水(12瓶)【81箱】││├──┼───────────────┼────────┤│18│瓶蓋墊片【1箱】││├──┼───────────────┼────────┤│19│金門高梁瓶蓋【1箱】││├──┼───────────────┼────────┤│20│玉山高粱瓶蓋【1箱】││├──┼───────────────┼────────┤│21│金門高梁、約翰走路回收瓶蓋【1││││箱】││├──┼───────────────┼────────┤│22│金門高梁酒標(94年端午節配售酒││││)【183張】││├──┼───────────────┼────────┤│23│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標(││││5入)【52張】││├──┼───────────────┼────────┤│24│金門高梁58°酒標【100張】││├──┼───────────────┼────────┤│25│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5入)【││││50張】││├──┼───────────────┼────────┤│26│金門地區專用酒標【4張】││├──┼───────────────┼────────┤│27│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標【││││1752張】││├──┼───────────────┼────────┤│28│玉山高粱酒標【100張】││├──┼───────────────┼────────┤│29│金門酒廠封箱膠帶【228捲】││├──┼───────────────┼────────┤│30│變壓器【1個】││├──┼───────────────┼────────┤│31│約翰走路空瓶蓋頭【1箱】││├──┼───────────────┼────────┤│32│約翰走路12年空瓶【3箱】││├──┼───────────────┼────────┤│33│金門高梁空瓶(小罐)【5箱】││├──┼───────────────┼────────┤│34│金門高梁空瓶(大罐)【16箱】││├──┼───────────────┼────────┤│35│封瓶蓋膠膜【2箱】││├──┼───────────────┼────────┤│36│印刷模機【1箱】││├──┼───────────────┼────────┤│37│加工成份比例記事本【1本】││├──┼───────────────┼────────┤│38│香料瓶罐包【1箱】││├──┼───────────────┼────────┤│39│軟木瓶蓋【1袋】││├──┼───────────────┼────────┤│40│金門高梁防偽功能辨識表【1箱】││├──┼───────────────┼────────┤│41│大塑膠桶【1個】││└──┴───────────────┴────────┘貳附表三: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被告謝宗熙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現金簿【1本】││├──┼───────────────┼────────┤│02│進貨簿【1本】││├──┼───────────────┼────────┤│03│謝宗熙第七商業銀行存款簿(││││000000000000-0)、 謝嘉彰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2本】││├──┼───────────────┼────────┤│04│雜記簿【2本】││├──┼───────────────┼────────┤│05│雜記本【1本】││├──┼───────────────┼────────┤│06│出貨明細單【3張】││├──┼───────────────┼────────┤│07│雜記本【3本】││├──┼───────────────┼────────┤│08│客戶資料表【10張】││├──┼───────────────┼────────┤│09│雜記紙【6張】││├──┼───────────────┼────────┤│10│三聯複寫簿貨物單【1本】││├──┼───────────────┼────────┤│11│澎湖第一酒廠銷售單【1張】││├──┼───────────────┼────────┤│12│貨物單( 洪進昌 )【14張】││├──┼───────────────┼────────┤│13│影印支票【14張】││├──┼───────────────┼────────┤│14│貨單( 大雄 )【5張】││├──┼───────────────┼────────┤│15│台灣銀行送金簿(謝嘉彰)【1本││││】││├──┼───────────────┼────────┤│16│雜記本【11本】││├──┼───────────────┼────────┤│17│估價單【3張】││├──┼───────────────┼────────┤│18│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張】││├──┼───────────────┼────────┤│19│連線郵局電腦託收票據存款單【9││││張】││├──┼───────────────┼────────┤│20│貨單【37張】││├──┼───────────────┼────────┤│21│桌曆(0000-0000)【4本】││├──┼───────────────┼────────┤│22│雜記簿【4本】││├──┼───────────────┼────────┤│23│雜記紙【2張】││├──┼───────────────┼────────┤│24│名片【2張】││├──┼───────────────┼────────┤│25│金門高梁酒標籤【25張】││├──┼───────────────┼────────┤│26│黑牌約翰走路【12瓶】││├──┼───────────────┼────────┤│27│黑牌約翰走路【12瓶】││├──┼───────────────┼────────┤│28│黑牌約翰走路【12瓶】││├──┼───────────────┼────────┤│29│黑牌約翰走路【12瓶】││├──┼───────────────┼────────┤│30│黑牌約翰走路【2瓶】││├──┼───────────────┼────────┤│31│金門高梁(粉紅標)【12瓶】││├──┼───────────────┼────────┤│32│金門高梁【7瓶】││├──┼───────────────┼────────┤│33│勤富米酒【24瓶】││├──┼───────────────┼────────┤│34│勤富米酒【24瓶】││├──┼───────────────┼────────┤│35│私製酒【1/5桶】││├──┼───────────────┼────────┤│36│勤富米酒【13瓶】││└──┴───────────────┴────────┘貳附表四:
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被告 周文輝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標籤(58°大張)【2││││疊】││├──┼───────────────┼────────┤│02│金門高梁酒標籤58°(小、中)【││││3疊】││├──┼───────────────┼────────┤│03│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04│金門高梁酒58°標籤(金門地區專││││賣)【1疊】││├──┼───────────────┼────────┤│05│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疊】││├──┼───────────────┼────────┤│06│特選金門高梁58°標籤(90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1疊】││├──┼───────────────┼────────┤│07│玉山高粱酒標籤【1疊】││├──┼───────────────┼────────┤│08│記事簿【1本】││├──┼───────────────┼────────┤│09│樣品酒【1瓶】││├──┼───────────────┼────────┤│10│玉山高粱酒【2瓶】││├──┼───────────────┼────────┤│11│金門高梁酒58°【1瓶】││├──┼───────────────┼────────┤│12│金門酒廠封箱膠帶【1箱】││├──┼───────────────┼────────┤│13│瓶蓋內墊【1袋】││├──┼───────────────┼────────┤│14│記事本【1本】│醫院自動提出│└──┴───────────────┴────────┘貳附表五:
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3(被告容塘萼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標籤(38°)【3疊】││├──┼───────────────┼────────┤│02│金門高梁酒標籤(58°)【3疊】││├──┼───────────────┼────────┤│03│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端午節配售││││專用酒)【1疊】││├──┼───────────────┼────────┤│04│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春節配售專││││用酒)【1疊】││├──┼───────────────┼────────┤│05│金門馬祖落成紀念酒標籤【1疊】││├──┼───────────────┼────────┤│06│收縮模【1袋】││├──┼───────────────┼────────┤│07│白蘭地酒頸標【1張】││├──┼───────────────┼────────┤│08│白蘭地酒背標(圓形)【1張】││├──┼───────────────┼────────┤│09│帳冊【1本】││├──┼───────────────┼────────┤│10│資金分析表等【5張】││├──┼───────────────┼────────┤│11│白蘭地酒背標(方形)【2張】││├──┼───────────────┼────────┤│12│金門高梁酒(金門地區配售酒)【││││1瓶】││├──┼───────────────┼────────┤│13│金門高梁酒58°【1瓶】││├──┼───────────────┼────────┤│14│金門高梁酒38°【1瓶】││├──┼───────────────┼────────┤│15│樣品酒58°【1瓶】││├──┼───────────────┼────────┤│16│五洲特級二鍋高梁酒【1瓶】││├──┼───────────────┼────────┤│17│瓶蓋收縮模【1箱】││├──┼───────────────┼────────┤│18│金門高梁酒38°【3箱】│QK-4166車上搜出│├──┼───────────────┼────────┤│19│金門高梁酒58°【2箱】│QK-4166車上搜出│├──┼───────────────┼────────┤│20│約翰走路洋酒(黑牌)【3箱】│QK-4166車上搜出│├──┼───────────────┼────────┤│21│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QK-4166車上搜出│├──┼───────────────┼────────┤│22│金門高梁酒58°(金門地區配售酒│QK-4166車上搜出│││)【3瓶】││└──┴───────────────┴────────┘貳附表六:
臺中市○○區○○○路○段○○巷○號3樓(被告 蕭淑雲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蕭淑雲電磁紀錄(光碟)【1片】││├──┼───────────────┼────────┤│02│95年(明美)8月份帳單【2張】││├──┼───────────────┼────────┤│03│94年(明美)9月份帳單【6張】││├──┼───────────────┼────────┤│04│合富上光公司請款單【1張】││├──┼───────────────┼────────┤│05│請款、對帳、應收帳款明細表【6││││張】││├──┼───────────────┼────────┤│06│雜記紙【2張】││├──┼───────────────┼────────┤│07│金門高梁58°標籤【1箱】││├──┼───────────────┼────────┤│08│金門高梁58°標籤【1箱】││├──┼───────────────┼────────┤│09│金門高梁58°標籤【1包】││├──┼───────────────┼────────┤│10│金門高梁38°標籤【1箱】││├──┼───────────────┼────────┤│11│金門高梁38°標籤【1箱】││├──┼───────────────┼────────┤│12│金門高梁58°標籤【1箱】││├──┼───────────────┼────────┤│13│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黃標94年端││││午節配售酒)【1箱】││├──┼───────────────┼────────┤│14│玉山高梁酒標籤【1箱】││├──┼───────────────┼────────┤│15│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16│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17│印表機【1台】││├──┼───────────────┼────────┤│18│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95年)【1││││箱】││├──┼───────────────┼────────┤│19│94年端午節專用酒標【1箱】││├──┼───────────────┼────────┤│20│ 馬諦氏 蘇格蘭威士忌標籤【1箱】││├──┼───────────────┼────────┤│21│總統紀念酒標籤【1包】││└──┴───────────────┴────────┘貳附表七:
(一)臺中縣○○鄉○○○路○段○○○號(被告林美珠製造假酒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38度標籤【1箱】│自願提出│├──┼───────────────┼────────┤│02│金門高梁酒58度標籤【1箱】│自願提出│├──┼───────────────┼────────┤│03│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194瓶】││├──┼───────────────┼────────┤│04│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6瓶】││├──┼───────────────┼────────┤│05│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90瓶】││├──┼───────────────┼────────┤│06│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12瓶】││├──┼───────────────┼────────┤│07│金門高梁酒成品5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172瓶】││├──┼───────────────┼────────┤│08│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238瓶】││├──┼───────────────┼────────┤│09│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108瓶】││├──┼───────────────┼────────┤│10│金門高梁酒成品未裝瓶【500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11│已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750cc、600cc)【23瓶】││├──┼───────────────┼────────┤│12│未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750cc、600cc)【2222瓶】││├──┼───────────────┼────────┤│13│金門高梁酒紙箱(含1000cc、750c│台中縣政府保管│││c、600cc字樣)【2394個】││├──┼───────────────┼────────┤│14│金門高梁酒50℃母酒(原酒)(20│台中縣政府保管│││公升桶裝)【140公升】││├──┼───────────────┼────────┤│15│金門高梁酒60℃母酒(原酒)(30│台中縣政府保管│││公升桶裝)【150公升】││├──┼───────────────┼────────┤│16│甲酸乙脂(5公升桶裝)【10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17│量杯(含2000cc、1000cc、5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各一個)【3個】││├──┼───────────────┼────────┤│18│偽造金門高梁酒標籤(含94年端午│各取樣2張送驗、│││節配售專用酒、94年春節配售專用│台中縣政府保管│││酒、金門縣建縣九十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750cc、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600cc、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特級││││高梁酒、58°金門高梁酒750cc、││││58°金門高梁酒600cc、38°金門││││高梁酒750cc、38°金門高梁酒││││600cc、金門地區專用酒、建縣九││││十週年、94年端午節、95年春節【││││共計16種標籤1980張】││├──┼───────────────┼────────┤│19│標籤黏貼工具(含熱熔槍3支、熱│台中縣政府保管│││熔條5包、熱封機1支)、塗膠工││││具3支【1批】││├──┼───────────────┼────────┤│20│抽水馬達(含量杯)【1組】│台中縣政府保管│├──┼───────────────┼────────┤│21│酒精計(0-50°)、(50-100°)│台中縣政府保管│││【各1支】││├──┼───────────────┼────────┤│22│日期章【2個】│台中縣政府保管│├──┼───────────────┼────────┤│23│封口機【1台】│台中縣政府保管│├──┼───────────────┼────────┤│24│瓶蓋【2箱】│台中縣政府保管│├──┼───────────────┼────────┤│25│空酒槽(白鐵型)【3個】│台中縣政府保管│├──┼───────────────┼────────┤│26│58°600cc空瓶【13箱】│由所有人責付保管│├──┼───────────────┼────────┤│27│封外箱膠帶【140捲】│台中縣政府保管│├──┼───────────────┼────────┤│28│瓶蓋墊片【1箱】│台中縣政府保管│├──┼───────────────┼────────┤│29│散裝高梁酒【17瓶】│台中縣政府保管│├──┼───────────────┼────────┤│30│RO淨水機含吸酒器及幫浦【1台】│台中縣政府保管│└──┴───────────────┴────────┘
(二)臺中縣大里市○○○街○○號(被告林美珠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雜記本【3本】││├──┼───────────────┼────────┤│02│名片【3張】││├──┼───────────────┼────────┤│03│送貨單【1張】││├──┼───────────────┼────────┤│04│麥卡倫洋酒【2瓶】││├──┼───────────────┼────────┤│05│金門高粱酒(38℃)【1瓶】││├──┼───────────────┼────────┤│06│金門高粱酒(58℃已開封)【1瓶││││】││├──┼───────────────┼────────┤│07│金門高粱酒(38℃已開封)【1瓶││││】││├──┼───────────────┼────────┤│08│金門高粱酒(38°)【1瓶】││├──┼───────────────┼────────┤│09│金門高粱酒(58°)【1瓶】││└──┴───────────────┴────────┘貳附表八:
(一)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1樓(被告 江明雪 印刷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日誌手冊【1本】││├──┼───────────────┼────────┤│02│記事簿【1本】││├──┼───────────────┼────────┤│03│訂單合信封【2張】││├──┼───────────────┼────────┤│04│江明雪、 陳連旺 等名片含收據【3││││張】││├──┼───────────────┼────────┤│05│金金旺有限公司收據【2本】││├──┼───────────────┼────────┤│06│打模試印紙【1張】││├──┼───────────────┼────────┤│07│標楷體日期印刷鋼板【1塊】││├──┼───────────────┼────────┤│08│上源製版行收據【9張】││├──┼───────────────┼────────┤│09│58°金門高梁真標籤【1張】││├──┼───────────────┼────────┤│10│金門高梁塑膠鋼模【18塊】││├──┼───────────────┼────────┤│11│金門高梁底片【13塊】││├──┼───────────────┼────────┤│12│金門高梁38°平面標籤300cc【1││││疊】││├──┼───────────────┼────────┤│13│金門高梁塑膠鋼模含收據【2張】││├──┼───────────────┼────────┤│14│金門高粱商標半成品【19張】││├──┼───────────────┼────────┤│15│印刷底片【6張】││├──┼───────────────┼────────┤│16│金門高梁浮印半成品【1疊】││├──┼───────────────┼────────┤│17│支票【2張】││├──┼───────────────┼────────┤│18│數字鋼模【5具】││├──┼───────────────┼────────┤│19│印章【2顆】│已領回│├──┼───────────────┼────────┤│20│金門高粱標籤半成品及塑膠模【1││││袋】││├──┼───────────────┼────────┤│21│日期試印紙【7張】││├──┼───────────────┼────────┤│22│金門高梁鋼模【34塊】││├──┼───────────────┼────────┤│23│金金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張││││】││├──┼───────────────┼────────┤│24│HENNESSY印刷鋼模【2片】││├──┼───────────────┼────────┤│25│序號、日期印刷模板【27顆】││├──┼───────────────┼────────┤│26│MARTELL塑膠字版【8片】││├──┼───────────────┼────────┤│27│MARTELL打印金箔【2張】││├──┼───────────────┼────────┤│28│MARTELL鋼板【3塊】││├──┼───────────────┼────────┤│29│紀念酒標籤貼紙【2疊】││├──┼───────────────┼────────┤│30│5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約12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1│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3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2│5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約11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3│3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約10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4│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3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5│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85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6│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05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7│金門紀念酒【1張】│約9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8│3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約22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9│HENNESSY貼紙標籤【1張】│約6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40│MARTELL貼紙標籤【1張】│約216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41│58°金門高梁凸版標籤(未裁)【│約16800張,取樣│││1張】│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
(二)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4樓(被告江明雪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江明雪名片【1張】││├──┼───────────────┼────────┤│02│雜記紙【1張】││├──┼───────────────┼────────┤│03│電話簿【1本】││└──┴───────────────┴────────┘貳附表九:
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1樓(被告 葉鴻炳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特選58°金門高梁酒標籤(90、94││││週年)【2張】││├──┼───────────────┼────────┤│02│記事簿【1本】││├──┼───────────────┼────────┤│03│帳單【1本】││├──┼───────────────┼────────┤│04│電話帳單【1張】││├──┼───────────────┼────────┤│05│高梁酒PS版【13片】││├──┼───────────────┼────────┤│06│特選金門高梁酒94年端午節專用酒││││標籤【1張】││├──┼───────────────┼────────┤│07│金門高梁酒58°標籤成品【2棧板││││】││├──┼───────────────┼────────┤│08│金門高梁酒38°標籤成品【1棧板││││】││├──┼───────────────┼────────┤│09│金門高梁酒38°標籤半成品【1棧││││板】││└──┴───────────────┴────────┘貳附表十:
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被告 林坤財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瓶蓋【1袋】│責付桃園縣政府菸酒管理│├──┼────────────┤科代保管││02│加工金門高梁瓶蓋【1袋】││├──┼────────────┤││03│金門高梁標籤紙【2箱】││├──┼────────────┤││04│瓶蓋加工機器【2台】││├──┼────────────┼───────────┤│05│帳冊【1本】││└──┴────────────┴───────────┘貳附表十一:
臺北縣○○鎮○○街126街之10號3樓(被告 陳興宗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高梁酒瓶蓋【1箱】│責付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科保││02│高梁酒瓶蓋【1箱】│管│├──┼───────────────┤││03│高梁酒瓶蓋【1箱】││├──┼───────────────┤││04│高梁酒瓶蓋【1箱】││├──┼───────────────┤││05│高梁酒瓶蓋【1箱】││├──┼───────────────┤││06│高梁酒瓶蓋【1箱】││├──┼───────────────┤││07│高梁酒瓶蓋【1箱】││├──┼───────────────┤││08│高梁酒瓶蓋【1箱】││├──┼───────────────┤││09│高梁酒瓶蓋【1箱】││├──┼───────────────┤││10│高梁酒瓶蓋【1箱】││├──┼───────────────┤││11│高梁酒瓶蓋【1箱】││├──┼───────────────┤││12│筆記本【1本】││├──┼───────────────┤││13│筆記本【1本】││└──┴───────────────┴────────┘貳附表十二:
(一)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巷○弄○號5樓(被告江昌隆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成大酒廠信封及送貨單【2張】││├──┼───────────────┼────────┤│02│華南銀行存款憑條【2張】││├──┼───────────────┼────────┤│03│金門高梁酒商標標籤【4張】││├──┼───────────────┼────────┤│04│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6張】││├──┼───────────────┼────────┤│05│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估價單【19張││││】││├──┼───────────────┼────────┤│06│支票AA0000000、AA0000000、AH00││││85854、FA0000000、FA520658、AA││││0000000、CF0000000、AH0000000││││【9張】││├──┼───────────────┼────────┤│07│估價單【24張】││├──┼───────────────┼────────┤│08│雜記紙【3張】││├──┼───────────────┼────────┤│09│筆記本【1本】││├──┼───────────────┼────────┤│10│ 高淑鈴 中國信託、華南銀行存摺【││││13本】││├──┼───────────────┼────────┤│11│江昌隆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4本】││├──┼───────────────┼────────┤│12│支票存根【7本】││├──┼───────────────┼────────┤│13│筆記本【1本】││├──┼───────────────┼────────┤│14│遙控器【2個】││├──┼───────────────┼────────┤│15│電腦主機【1台】││├──┼───────────────┼────────┤│16│電腦主機【1台】││├──┼───────────────┼────────┤│17│金酒公司圓戳章【1只】││├──┼───────────────┼────────┤│18│38°金門高梁酒【3箱、共72瓶】│每箱24瓶│├──┼───────────────┼────────┤│19│58°金門高梁酒【12箱、共144瓶│每箱12瓶│││】││├──┼───────────────┼────────┤│20│大榮貨運送貨單【4張】││├──┼───────────────┼────────┤│21│恆發菸酒飲料公司銷貨單【1張】││├──┼───────────────┼────────┤│22│金門高梁瓶蓋【2個】││├──┼───────────────┼────────┤│23│傳真單【1張】││├──┼───────────────┼────────┤│24│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2張】││├──┼───────────────┼────────┤│25│匯款單【5張】││├──┼───────────────┼────────┤│26│雜記紙【3張】││└──┴───────────────┴────────┘
(二)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16、17號(被告江昌隆製造假酒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約翰走路750cc空瓶【13箱】│除編號75、76、77│├──┼───────────────┤、91及取樣部份送││02│金門高梁空瓶750cc【2箱】│鑑定外,餘均責付│├──┼───────────────┤桃園縣政府菸酒管││03│金門高梁空瓶1000cc【1箱】│理課代保管。│├──┼───────────────┤││04│金門高梁空瓶600cc【3箱】││├──┼───────────────┤││05│金門高梁空瓶300cc【4箱】││├──┼───────────────┤││06│玉山高梁空瓶300cc【4袋】││├──┼───────────────┤││07│約翰走路700cc空瓶【1箱】││├──┼───────────────┤││08│約翰走路藍牌空瓶【1箱】││├──┼───────────────┤││09│約翰走路綠牌空瓶【1箱】││├──┼───────────────┤││10│麥卡倫【1箱】││├──┼───────────────┤││11│金門高梁酒標籤【9箱】││├──┼───────────────┤││12│麥卡倫標籤【1箱】││├──┼───────────────┤││13│約翰走路標籤【1箱】││├──┼───────────────┤││14│金門高梁酒瓶蓋【9箱】││├──┼───────────────┤││15│約翰走路瓶蓋【4箱】││├──┼───────────────┤││16│玉山高粱酒瓶蓋【1箱】││├──┼───────────────┤││17│玻璃瓶蓋【1箱】││├──┼───────────────┤││18│軒尼詩瓶蓋【2箱】││├──┼───────────────┤││19│皇家禮炮瓶蓋【1箱】││├──┼───────────────┤││20│麥卡倫瓶蓋【2箱】││├──┼───────────────┤││21│瓶蓋內塑膠墊片【1箱】││├──┼───────────────┤││22│金門紀念酒瓶蓋【1箱】││├──┼───────────────┼────────┤│23│金門紀念酒600ml【392瓶】│取樣1箱(12瓶)│├──┼───────────────┼────────┤│24│金門高梁58°600ml【72瓶】│取樣2瓶│├──┼───────────────┼────────┤│25│金門高梁38°600ml【13瓶】│取樣2瓶│├──┼───────────────┼────────┤│26│特級高梁750ml【265瓶】│取樣1箱(12瓶)│├──┼───────────────┼────────┤│27│特級高梁38°600ml【156瓶】│取樣1箱(12瓶)│├──┼───────────────┼────────┤│28│金門高梁38°300ml【63瓶】│取樣2瓶│├──┼───────────────┼────────┤│29│金門高梁58°750ml【63瓶】│取樣2瓶│├──┼───────────────┼────────┤│30│金門高梁38°750ml【2瓶】│取樣1瓶│├──┼───────────────┼────────┤│31│95年春節紀念酒58°1000ml【54瓶│取樣1箱(6瓶)│││】││├──┼───────────────┼────────┤│32│馬諦氏【96瓶】│取樣2瓶│├──┼───────────────┼────────┤│33│軒尼詩VSOP【17瓶】│取樣2瓶│├──┼───────────────┼────────┤│34│麥卡倫【10瓶】│取樣2瓶│├──┼───────────────┼────────┤│35│約翰走路綠牌【15瓶】│取樣2瓶│├──┼───────────────┼────────┤│36│威雀【23瓶】│取樣2瓶│├──┼───────────────┼────────┤│37│約翰走路黑牌【10瓶】│取樣2瓶│├──┼───────────────┼────────┤│38│約翰走路藍牌【1瓶】│取樣1瓶│├──┼───────────────┼────────┤│39│軒尼詩V.S.O.P紙箱【90個】││├──┼───────────────┤││40│軒尼詩V.S.O.P紙盒【1080個】││├──┼───────────────┤││41│皇家禮炮21年紙箱【45個】││├──┼───────────────┤││42│皇家禮炮21年紙盒【260個】││├──┼───────────────┤││43│皇家禮炮21年空瓶【65個】││├──┼───────────────┤││44│皇家禮炮21年絨布袋【94個】││├──┼───────────────┤││45│麥卡倫12年紙箱【85個】││├──┼───────────────┤││46│麥卡倫12年紙盒【205個】││├──┼───────────────┤││47│麥卡倫12年空瓶【12個】││├──┼───────────────┤││48│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2年禮盒)【││││9個】││├──┼───────────────┤││49│約翰走路藍牌紙盒【26個】││├──┼───────────────┤││50│約翰走路黑牌紙盒(12年禮盒)【││││54個】││├──┼───────────────┤││51│威雀紙箱【4個】││├──┼───────────────┤││52│威雀紙盒【102個】││├──┼───────────────┤││53│威雀空瓶【76個】││├──┼───────────────┤││54│約翰走路綠牌紙箱【90個】││├──┼───────────────┤││55│約翰走路新紙箱【1200個】││├──┼───────────────┤││56│金門特級高梁750cc新紙箱【84個││││】││├──┼───────────────┤││57│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1個】││├──┼───────────────┤││58│約翰走路黑牌紙盒【72個】││├──┼───────────────┼────────┤│59│約翰走路黑牌空瓶【48個】││├──┼───────────────┤││60│吸水瓶【11瓶】││├──┼───────────────┤││61│酒精濃度測量計【2支】││├──┼───────────────┤││62│吸水器【1支】││├──┼───────────────┤││63│過濾馬達【3個】││├──┼───────────────┤││64│鑽子【2支】││├──┼───────────────┤││65│量杯【2個】││├──┼───────────────┤││66│噴字機【1台】││├──┼───────────────┤││67│輸送帶【1台】││├──┼───────────────┤││68│風壓器【1台】││├──┼───────────────┤││69│封瓶器【3台】││├──┼───────────────┤││70│馬達【1台】││├──┼───────────────┤││71│手提熱風機【2支】││├──┼───────────────┤││72│熱熔槍【4支】││├──┼───────────────┤││73│輸送鐵軌【4個】││├──┼───────────────┤││74│金酒公司圓戳章【10個】││├──┼───────────────┼────────┤│75│數字章【20個】││├──┼───────────────┼────────┤│76│條碼章【1個】││├──┼───────────────┼────────┤│77│漿糊章【6個】││├──┼───────────────┼────────┤│78│糖烏20公升【1桶】││├──┼───────────────┼────────┤│79│威士忌香料10公升【1桶】│重量約5公斤│││││├──┼───────────────┼────────┤│80│高梁酒香料【4瓶】│重量4公斤│├──┼───────────────┼────────┤│81│食用酒精200公升【2桶】│1桶為空桶│├──┼───────────────┼────────┤│82│金門高梁58°原酒30公升【3桶】│總計65公升│├──┼───────────────┼────────┤│83│金門高梁58°原酒20公升【1桶】│總計10公升│├──┼───────────────┼────────┤│84│30公升空桶【16桶】││├──┼───────────────┤││85│砂輪機【1台】││├──┼───────────────┤││86│酒桶200公升空桶【9桶】││├──┼───────────────┤││87│水桶110公升×4、175公升×2││││【6桶】││├──┼───────────────┤││88│威士忌酒槽750公升【2桶】││├──┼───────────────┤││89│高梁酒槽750公升【2桶】││├──┼───────────────┤││90│酒槽(純水×1、空桶×1)【2││││桶】││├──┼───────────────┼────────┤│91│職名章一包【1包】││├──┼───────────────┼────────┤│92│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瓶││││子包裝硬盒(1箱50個)【112箱】││├──┼───────────────┤││93│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外││││包裝紙箱(1箱20個)【34箱】││├──┼───────────────┤││94│金門高梁38°(750ml)外包紙箱││││【700個】││├──┼───────────────┤││95│金門高梁38°(3000ml)外包紙箱││││(1箱20個)【16箱】││├──┼───────────────┤││96│金門高梁58°(6000ml)外包紙箱││││(1箱20個)【15箱】││├──┼───────────────┤││97│金門高梁58°(750ml)外包紙箱││││(1箱20個)【41箱】││├──┼───────────────┤││98│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8個】││├──┼───────────────┤││99│金門特級高梁(300ml)外包紙箱││││【4箱】││├──┼───────────────┤││100│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1箱20個)【45箱】││├──┼───────────────┤││101│玉山高粱外包紙箱(1箱20個)【6││││箱】││├──┼───────────────┤││102│威雀12年威士忌紙盒【12個】││├──┼───────────────┤││103│皇家禮砲21年包裝套袋【2箱1袋】││├──┼───────────────┤││104│馬諦氏威士忌空包裝盒【500個】││├──┼───────────────┤││105│軒尼斯VSOP空盒【100個】││├──┼───────────────┤││106│麥卡倫12年包裝盒【12個】││├──┼───────────────┤││107│約翰走路15年包裝盒【31個】││├──┼───────────────┤││108│約翰走路15年木製包裝盒【13個】││├──┼───────────────┤││109│約翰走路藍牌包裝空盒【12個】││├──┼───────────────┤││110│空瓶【34箱】││└──┴───────────────┴────────┘
(三)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20號(被告江昌隆房東 詹富雄 管理廠房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支票影本【5張】││├──┼───────────────┼────────┤│02│ 鴻泰 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4張)││││【1本】││├──┼───────────────┼────────┤│03│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0○○○鎮○○路房租【1本】││├──┼───────────────┼────────┤│05│三峽西圳街林口支票登記簿【1本││││】││├──┼───────────────┼────────┤│06│支票登記簿【1本】││└──┴───────────────┴────────┘貳附表十三:
臺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3樓(被告 紀良誌 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GREENLABEL(700ML)【1瓶】│「約翰走路綠牌」│├──┼───────────────┼────────┤│02│MACALLAN(700ML)【1瓶】│「麥卡倫」│├──┼───────────────┼────────┤│03│JOHNNIEWALKER(700ML)【1瓶】│「約翰走路」│├──┼───────────────┼────────┤│04│金門高梁酒(58°)750ML【1瓶】││├──┼───────────────┼────────┤│05│FAMOUSGRDUSE(700ML)【1瓶】││├──┼───────────────┼────────┤│06│JOHNNIEWALKER【1瓶】│「約翰走路」│├──┼───────────────┼────────┤│07│金門高梁酒瓶(空瓶)【10瓶】││├──┼───────────────┼────────┤│08│夾鏈袋含殘渣【3袋】││├──┼───────────────┼────────┤│09│吸管【8枝】││└──┴───────────────┴────────┘貳附表十四:
臺南縣永康市○○路○○○號(被告 陳信龍 營業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750毫升)【2瓶】││├──┼─────────────────┼──────┤│02│金門高梁酒58°(600毫升)【2瓶】││├──┼─────────────────┼──────┤│03│金門高梁酒58°(300毫升)【3瓶】││├──┼─────────────────┼──────┤│04│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58°(750毫││││升)【2瓶】││├──┼─────────────────┼──────┤│05│金門高梁酒38°(600毫升)【2瓶】││├──┼─────────────────┼──────┤│06│金門高梁酒38°(750毫升)【1瓶】││├──┼─────────────────┼──────┤│07│金門高梁酒38°(300毫升)【1瓶】││├──┼─────────────────┼──────┤│08│金門紀念酒58°(600毫升)【1瓶】││├──┼─────────────────┼──────┤│09│金門高梁酒58°(空瓶)【12瓶】││├──┼─────────────────┼──────┤│10│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1瓶】││├──┼─────────────────┼──────┤│11│寶吉白蘭地40°(700毫升)【2瓶】││├──┼─────────────────┼──────┤│12│皇冠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1││││瓶】││├──┼─────────────────┼──────┤│13│金冠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2││││瓶】││├──┼─────────────────┼──────┤│14│太陽花白蘭地40°(700毫升)【2瓶】││├──┼─────────────────┼──────┤│15│總督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6││││瓶】││├──┼─────────────────┼──────┤│16│麥卡倫威士忌12年【1瓶】││├──┼─────────────────┼──────┤│17│軒尼斯V.S.O.P【1瓶】││├──┼─────────────────┼──────┤│18│GOLDKINGDOMX.O【4瓶】││├──┼─────────────────┼──────┤│19│ 劉寶 彩玉山銀行存摺【1本】││├──┼─────────────────┼──────┤│20│叫貨名片( 陳博順 )【1張】││├──┼─────────────────┼──────┤│21│客戶資料【7張】││└──┴─────────────────┴──────┘貳附表十五:
(一)臺南縣○○鎮○○路○○○號(被告 魏順鍠 營業處所)┌──┬───────────────┬────────┐│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750ml)【8││││瓶】││├──┼───────────────┼────────┤│02│玉山高梁酒(300ml)【76瓶】││└──┴───────────────┴────────┘
(二)臺南縣白河鎮昇安里三間厝176號(被告魏順鍠倉庫)┌──┬───────────────┬────────┐│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玉山高梁酒(300ml、每箱24瓶)│經鑑定為仿冒品│││【54箱】││├──┼───────────────┼────────┤│02│MILDSEVENORIGINAL(七星牌)│經鑑定為仿冒品│││香菸【共1300包】││├──┼───────────────┼────────┤│03│MILDSEVENSKYBLUE(七星牌)香│經鑑定為仿冒品│││菸【共2000包】││└──┴───────────────┴────────┘貳附表十六:
(一)96年7月30日臺中縣○○鄉○○路○段272之20號(被告謝宗熙、容塘萼)┌──┬─────────────┬──────────┐│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帳單【1批】││├──┼─────────────┼──────────┤│02│金門酒廠標籤紙【6箱】│包括:││││特級高梁酒750ml││││58℃金門高梁酒750ml││││38℃金門高梁酒750ml││││38℃金門高梁酒300ml│├──┼─────────────┼──────────┤│03│金門酒廠標籤紙【1箱】│金門馬祖公開落成紀念││││酒600毫升│├──┼─────────────┼──────────┤│04│標籤紙【1箱】│包括:││││ 甘冽 醇厚高梁酒0.3公││││升(台灣菸酒公司)││││MACALLAN12700ml││││臺灣菸酒公司隆田酒廠││││優質酒類標籤紙││││JOHNNIE││││WALKERGREENLABEL標││││籤│├──┼─────────────┼──────────┤│05│XO紙箱【5捆】││├──┼─────────────┼──────────┤│06│金門酒廠瓶蓋【6箱】││├──┼─────────────┼──────────┤│07│XO紙箱【3捆】││├──┼─────────────┼──────────┤│08│封口膜【6箱】││├──┼─────────────┼──────────┤│09│金門高梁酒紙箱【20箱】││├──┼─────────────┼──────────┤│10│空瓶【4箱】││├──┼─────────────┼──────────┤│11│金門高梁酒58度6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2│金門高梁酒38度6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3│金門高梁酒58度3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4│威雀12年【2瓶】│抽驗│├──┼─────────────┼──────────┤│15│皇家獅子頂級威士忌【1瓶】│抽驗│├──┼─────────────┼──────────┤│16│百巴威精選XO【2瓶】│抽驗│├──┼─────────────┼──────────┤│17│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度700毫││││升【314瓶】││├──┼─────────────┼──────────┤│18│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43│另抽驗2瓶│││度700毫升【496瓶】││├──┼─────────────┼──────────┤│19│金門高梁酒38度750毫升【36││││瓶】││├──┼─────────────┼──────────┤│20│約翰走路12年40度700毫升【│另抽驗2瓶,經化驗證│││36瓶】│實為仿冒酒│├──┼─────────────┼──────────┤│21│威士忌(桶內)【400公升】││├──┼─────────────┼──────────┤│22│酒精【600公升】││├──┼─────────────┼──────────┤│23│工具乙批(塑膠滑輪、吸管)││││【1批】││├──┼─────────────┼──────────┤│24│金門原裝(金門酒廠封箱膠帶││││)【12箱】││├──┼─────────────┼──────────┤│25│威士忌原料、香料(20公升)││││【2桶】││├──┼─────────────┼──────────┤│26│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度││││700毫升【2瓶】││├──┼─────────────┼──────────┤│27│蘇格蘭上將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40度700毫升【2瓶】││├──┼─────────────┼──────────┤│28│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700毫升空瓶【180支】││├──┼─────────────┼──────────┤│29│高梁酒空瓶【240支】││├──┼─────────────┼──────────┤│30│威士忌包裝紙盒【2布袋】││├──┼─────────────┼──────────┤│31│58℃金門高梁酒外包裝紙盒【││││2箱】││├──┼─────────────┼──────────┤│32│約翰走路封口膜(瓶蓋)【1││││箱】││└──┴─────────────┴──────────┘
(二)96年7月30日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旁鐵皮屋(被告謝宗熙)┌──┬─────────────┬──────────┐│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300ml【12箱│每箱24瓶│││】││├──┼─────────────┼──────────┤│02│金門高梁酒58℃600ml【30箱│每箱12瓶│││又9瓶】││├──┼─────────────┼──────────┤│03│特選金門高梁酒58℃、750ml│每箱12瓶│││(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3箱】││├──┼─────────────┼──────────┤│04│特選金門高梁酒58℃、1000ml│每箱6瓶│││(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05│金門高梁酒38℃、300ml【1│每箱24瓶│││箱又14瓶】││├──┼─────────────┼──────────┤│06│金門高梁酒38℃、600ml【21│每箱12瓶│││箱又7瓶】││├──┼─────────────┼──────────┤│07│金門高梁酒38℃、750ml【3│每箱12瓶│││箱】││├──┼─────────────┼──────────┤│08│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每箱12瓶│││、700ml【12箱又10瓶】││├──┼─────────────┼──────────┤│09│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每箱12瓶│││750ml【5箱又10瓶】││├──┼─────────────┼──────────┤│10│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每箱12瓶│││480ml【2箱又11瓶】││├──┼─────────────┼──────────┤│11│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每箱12瓶│││700ml【1箱】││├──┼─────────────┼──────────┤│12│MATISSEOLD外箱【14箱】││├──┼─────────────┼──────────┤│13│MATISSEOLD外包裝紙盒【11││││箱】││├──┼─────────────┼──────────┤│14│MATISSEOLD空瓶【10箱】││├──┼─────────────┼──────────┤│15│好酒不見馬諦氏外包裝盒套【││││2箱】││├──┼─────────────┼──────────┤│16│金門高梁酒外箱【51箱】│其中有2箱各為半箱量│├──┼─────────────┼──────────┤│17│金門高梁酒空瓶【3箱】││├──┼─────────────┼──────────┤│18│「金門酒廠」外包裝膠帶【5││││箱】││├──┼─────────────┼──────────┤│19│金門高梁酒、玉山高梁、馬諦││││氏等酒品標籤樣本、產製日期││││鋼印片(2005.05.24)產製日││││期戮章、防回填塑膠瓶套、金││││門高梁酒瓶蓋、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瓶蓋、不明瓶裝液││││體(原香料)5小瓶、200ml││││量筒1支、疑似調色用不明液││││體(1000ml、2000ml各1瓶、││││5000ml、2瓶)、鋁製瓶蓋封││││套35個、金門酒廠白色塑膠││││瓶套36個、1號8連號碼印1││││個。││├──┼─────────────┼──────────┤│20│謝宗熙皮夾內取出帳本(記事││││本)【7本】││├──┼─────────────┼──────────┤│21│帳單【2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