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簡耀恭簡耀華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簡耀琴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847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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