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黃權興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21元,及其中20,188元自民
國9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4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