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耀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335元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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