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沂臻 即 何亞卉 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6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 陳明 其已拋棄繼承),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92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2,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