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69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詹守禮
訴訟代理人 洪靖雅
被 告 曾雅琪 現籍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