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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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吳嘉華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