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家順張繼良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436條之32、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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