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 朱佩弦
郭功輝 林惠卿 潘麗玲 高亞平 游春美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哲旭 被告向陽春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世祺 訴訟代理人 王美容
邱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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