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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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李素瑜 (即 李英傑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某檢察官於民國78年9月6日至同年10月31日借提原告之父李英傑,致其於看守所離奇死亡。原告起訴該名檢察官為被告,惟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