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盛烘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詹盛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盛烘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就本案被告詹盛烘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