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08號聲請人 李興安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孫國華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孫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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