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位賢 住新北市○○區○○街○○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
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珍 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